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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公示!

来源:房天下 2018-12-05 17:00:00

[摘要] 今日公开征求意见的修订稿,相比原来的《管理办法》在七大方面做出了调整,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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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发布了关于《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相比原来的《管理办法》,本次的修订稿在七大方面做出了调整:提高了配建门槛;明确了新出让用地住宅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配建要求;明确公共绿地、市政道路作为配套公建用地的折算办法;修订用住宅、商铺进行抵缴的折算比例;明确了车位与配套公建设施的关系问题;整合了《操作细则》的相关内容;完善了附表内容。

公告全文内容如下:

目前,我局正在开展《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修订工作,已形成初步成果并完成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程序。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该修订稿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对本草案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本公示自刊登之日起30日内,社会公众及组织可到中山市城乡规划局网站(http://www.zsghj.gov.cn)查阅修订稿情况,若需要更详细地了解情况,可以直接到市城乡规划局咨询。如对该修订稿有意见或建议,可向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书面提出(请注明联系方式)。

附件:

1、有关《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说明

2、《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联系单位:中山市城乡规划局技术科,联系电话:88268478)

中山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12月5日

     

有关《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中规通〔2015〕72号)自颁布实施以来,已有三年时间,随后配套出台的《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下称《操作细则》)(中规通〔2016〕70号)也已执行两年时间。该两个办法颁布的背景为取消公建配套收费后的项目用地公建配套设施配缴问题。由于历史用地情况多,问题复杂,在实施过程中,各镇区、各政策使用单位反映配建门槛过低、计算抵缴面积存在不清晰、条文不明确的地方,结合近年出台、执行的其他相关政策,部分条文也存在不适用和需要调整的情况,特开展此次修订工作。

二、修订内容

(一)提高了配建门槛

《管理办法》征集修改意见过程中,多有镇区、建设单位反映存在配建的配套公建设施面积小,难以移交和管理。建议可统一进行异地配建,或折价收费。文件出台的背景,正是由于相关上位文件规定,不允许属地再征收折价款,因此无法采用折价收费的方式。而针对异地配建的问题,考虑到公建配套设施作用为服务周边群众,远距离的异地配建使得配套设施失去服务意义。由于目前我市用地实行宗地管理,而且各个项目建设时序、建设单位等情况各有不同,情况较复杂。

经研究,目前实施配套公建设施异地配建的办法较难进行操作管理,难以确保配套公建设施落实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而完全取消配套公建设施的做法,不利于完善居住区配套公建设施的空间布置,影响政策公平性,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结合遇到的具体问题,综合考虑配建公建设施的面积大小及实用性能,经采用多种情形进行模拟测算,适当降低了不需要配建配套公建设施的门槛。即不需要配建配套公建设施的情况包括:“服务设施用地(R22、R23)、划拨用地、自建自住的私人住宅用地。”另外,明确“属私人名下的,用地面积2亩以下的居住用地,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平方米的,可免配建配套公建用地及配套公建建筑。”

(二)明确了新出让用地住宅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配建要求

新出让居住用地,当项目总住宅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应配建不少于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作为配套公建设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配建的面积可纳入计算。总住宅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配建即可

(三)明确公共绿地、市政道路作为配套公建用地的折算办法

原《管理办法》中对公共绿地用作抵缴配套公建用地后是否还能计入绿地率指标存在不明确。此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项目土地证范围内有市政道路,若项目内的市政道路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分割,不得再将其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用地,不纳入指标计算;若项目内的市政道路未进行分割,可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用地,其容积率可按合同约定值在项目中使用。项目土地证范围内有公共绿地或规划报建方案中提供沿路、沿河绿带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用地的,该部分用地的容积率可在项目中使用,但该部分绿地、绿带用地不纳入项目净用地面积计算,且不作为小区绿地。”

(四)修订用住宅、商铺进行抵缴的折算比例

根据目前市场新的情况,修改调整折算比例。由原来的“住宅折算系数0.8,商铺折算系数1.2”修改为“抵缴的配套公建设施建筑面积=提供的商铺、住宅建筑面积。”即均为1:1。

(五)明确了车位与配套公建设施的关系问题

原《管理办法》中对车位是否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的认定不明确。此次明确了“有独立用地的公建设施(如学校、幼儿园等),在其用地范围内配套的车位,应连同配套公建设施同步无偿移交。用作抵缴的商铺、住宅所配建的车位不算入配套公建设施面积,整体方案车位数需满足规范要求。”

(六)整合了《操作细则》的相关内容

此次办法修订整合了《操作细则》的内容,内容相近的部分进行了合并。针对配套公建设施分期建设的时序问题,《操作细则》中规定的50%、70%工程量较难进行把控和认定,此次修订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按项目期数进行限定。即“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配套公建设施应在总开发期数的三分之二前完成。”

(七)完善了附表内容

完善了《中山市配套公建设施类别一览表》,增加各领域新的文件要求的如文化、体育、党建等方面的配套公建设施要求。明确了哪些设施属于配套公建设施范筹。

       

附:《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全文如下:

条 为衔接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出让用地公建配套管理,保障市场公平,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确保新旧政策的延续性与可操作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市居住用地项目和有公建配套要求的商业用地项目,不包括服务设施用地(R22、R23)、划拨用地、自建自住的私人住宅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公建设施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我市有关城市管理要求,在居住区范围进行配套建设的,按照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当移交政府部门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邮政、交通及市政公用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以及约定建设的其它项目等(详见附表)。本办法所称配套公建设施用地是指按照指定比例要求应移交政府部门所有的用地。

第四条 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规划部门依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要求提出规划条件。如涉及需要配套公建设施的项目,规划条件要明确配套公建的具体内容,包括名称、用地面积(独立用地时须明确)、建筑面积、接收单位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接收单位,国有用地的配套公建接受主体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持有的配套公建,政府可指定其接收部门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进行配套建设,不可作价补偿。

第六条 2015年9月1日后出让的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的用地面积不作要求,配套公建设施依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要求进行配建。

当项目总住宅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应配建不少于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作为配套公建设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配建的面积可纳入计算。总住宅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配建即可。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中配套公建设施的具体项目情况,包括用地面积(独立用地时须明确)、名称、建筑面积、位置等应在相应的平面图中单独标注。配套公建用地范围应在总平面图中标明明确界线和坐标信息,并在总平面图中标注用配套公建用地面积。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接收部门签订配套公建设施移交协议,并在项目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后进行移交。配套公建设施产权归政府,配套公建设施移交、办证程序按市国土局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2015年9月1日前已出让的可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为居住性质的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与2015年9月1日前出让的居住用地要求一致。2015年9月1日后新出让的可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为居住性质的建设用地,规划部门按上述第六条规定提出规划条件,并按中山市改变土地用途的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 2015年9月1日前已出让建设用地的配套公建设施规划事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要求予以提供。当不具备建设条件或提供用地、建筑面积不足时,须依据规划报建方案,提供公共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市政道路、配套公建设施用房(或住宅、商铺)进行折算抵缴。

(二)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未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于配套公建设施的,应提供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8%和住宅建筑面积的9%作为配套公建设施。当不具备建设条件或提供用地、建筑面积不足时,须依据规划报建方案,提供公共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市政道路、配套公建设施用房(或住宅、商铺)进行折算抵缴。

(三)属私人名下的,用地面积2亩以下的居住用地,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平方米的,可免配建配套公建用地及配套公建建筑。

第十条 2015年9月1日前已出让的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用地面积少于应配套面积时,优先考虑提供临城市道路边的公共绿地。当不具备提供公共绿地条件时,不足部分按标准配套公建设施建筑面积进行折算,即需补偿提供

平方米的配套公建设施用房(或住宅、商铺)。

第十一条 2015年9月1日前出让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证范围内有市政道路,若项目内的市政道路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分割,不得再将其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用地,不纳入指标计算;若项目内的市政道路未进行分割,可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用地,其容积率可按合同约定值在项目中使用。

项目土地证范围内有公共绿地或规划报建方案中提供沿路、沿河绿带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用地的,该部分用地的容积率可在项目中使用,但该部分绿地、绿带用地不纳入项目净用地面积计算,且不作为小区绿地。

上述用作配套公建设施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用地面积若大于应配建用地面积,多出部分的用地面积不得折算用于抵减配套公建设施的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2015年9月1日前已出让的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的建筑面积多于或少于应配建面积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项目配套公建设施的建筑面积少于应配建面积时,须无偿提供配套公建设施用房(或住宅、商铺)作为抵缴。此部分作为抵缴的用房,需在审批通过的平面图中注明“配套公建设施用房(X平方米)”、“住宅(用作配套公建设施抵缴),X平方米”、“商铺(用作配套公建设施抵缴),X平方米”。面积抵值计算标准为:抵缴的配套公建设施建筑面积=提供的商铺、住宅建筑面积。

(二)项目配套公建设施的建筑面积超过应配建面积时,超过的部分,接收单位可按每平方米3500元的价格进行购买,接收单位放弃购买权的,建设单位可自留经营或出售。

(三)抵缴的非独立占地的住宅、商铺对应的用地面积不算入配套公建设施用地面积计算。

(四)有独立用地的公建设施(如学校、幼儿园等),在其用地范围内配套的车位,应连同配套公建设施同步无偿移交。用作抵缴的商铺、住宅所配建的车位不算入配套公建设施面积,整体方案车位数需满足规范要求。

第十三 条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配套公建设施应在总开发期数的三分之二前完成。具体按下表:

第十四 条2015年9月1日前,已出让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针对配套公建设施有其他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 条本修订办法于2018年月日正式实施,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通过建设规划工程许可的项目,按原方案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办理规划工程许可或规划工程许可变更的项目,配套公建要求按本办法实施。原《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规通〔2015〕72号)、《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中规通〔2016〕70号)废止。

备注:

文件中指的自建自住的私人住宅用地,根据《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中规通〔2017〕66号),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住宅或商住(含商业住宅),城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自建自住用途的建筑。城区指火炬开发区(含翠亨新区由开发区代管区域)、东区、石岐区、西区、南区、五桂山。有关自建自住建筑的范围若有变化,以新的文件为准。

信息来源:中山市市城乡规划局

东方名都400-890-0000 转 83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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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名都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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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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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20:02:14 PC楼盘详情页回复(0)(0)

小区里面绿树成荫,很漂亮户型南北通透,采光非常好,样板房进屋就有阳光明媚的感觉,非常中意的户型

2024-04-22 17:21:25 PC楼盘详情页回复(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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