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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蒙面男复制他人银行卡盗刷7斤黄金价值130万

发表于2013-01-30

一“蒙面人”用复制的银行卡,在石家庄一商场刷走7斤黄金。 网络图

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和商场各承担40%赔偿责任

本报讯 银行卡一直在兜里,且从没丢失过。焦作一老板在从郑州回家途中,意外收到银行提示短信,称其银行卡被支出130万余元。后得知一“蒙面人”用复制该老板的银行卡,在石家庄一商场刷了7斤黄金。1月29日,焦作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涉案银行和商场各为此承担40%责任。


发表于2013-01-30

卡未离身,钱被盗刷。朱老板认为涉案银行和商场应为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遂以银行未能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致其财产受到损害,和石家庄某商场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未核对持卡人签名,对其卡内存款被盗支有过错为由,将银行和商场告上法庭。要求2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30万余元。

发表于2013-01-30

该男子开口就要买7斤黄金。该人衣着怪异,神情紧张,所购黄金也不挑选,这一系列反常举动引起了店员的怀疑。但面对这么一个大客户,商场工作人员的疑虑仅在脑子里闪了闪,就马上被突如其来的生意冲昏头脑。虽然该商场金店一时提供不出这么多黄金,还是立即从其他分店调来。最终顺利让蒙面人刷卡消费130万余元,交易完成后,“蒙面男”提走了7斤黄金。其间,商场员工提出让保安送其出去,被拒。

发表于2013-01-30

通过河北警方调取的监控录像看,这名“蒙面男”很早就盯上朱老板的银行卡。该男子在盗刷朱银行卡前的半个月内,先后在郑州、邯郸、山西阳泉、石家庄等地,多次持伪卡查询朱存款的数额变化。

发表于2013-01-30

二审最终判决,银行、商场各担40%责任

对此,被告银行称,借记卡需要卡和密码才能消费,朱老板曾让其妹妹使用该卡办理业务,故存在密码泄露嫌疑。

被告商场认为:蒙面男持卡为借记卡,不显示户主姓名,只要密码正确即可在商场交易。消费人是谁并不属商场审查范围。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朱老板的诉讼请求。被告银行和商场及朱老板均提起上诉。


发表于2013-01-30

焦作中院二审认为,现有技术对储蓄卡的使用消费,应能达到更先进程度。在该案中,银行在遇到大额消费时,不是提前通知储户核实,而是在事后做没有意义的通知,没有尽到保护储户财产安全的责任。一审判决只是对银行和商场的责任划分不当,二审法院最终改判两被告对朱老板的损失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石家庄某商场及银行分别赔偿朱520838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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