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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7月6日,深圳市住建局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进行修订,拟在本次修订中明确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论有无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7月6日,深圳市住建局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形成《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订拟将原贷款规定中公积金贷款的定义调整为公积金贷款包括普通公积金贷款和商转公贷款,将公积金组合贷款调整至业务办理程序章节中,以使条文更加清晰;拟在本次修订中明确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论有无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同时还明确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购房人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基于目前该市住房房价实际情况,为防范资金风险,在商转公贷款中增加对存量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二手住房”)的评估要求,即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为二手住房的,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应当低于以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作为重要参考计算的总价款的70%;增设两项不予支持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结合国家、省、市关于公积金贷款的监管要求,将原规定公积金贷款审核中仅核查该市范围内公积金贷款情况的条件调整为核查全国范围内公积金贷款情况;根据该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及相关要求,以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作为重要参考计算房屋总价款,并以此替代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无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时才以评估价计算房屋总价款;将贷款补充文件中关于“商品住房的定义、购买城市更新及棚户区改造类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限制转让类住房可以作为抵押物、变更住房权利人需先清偿公积金贷款”等相关规定纳入贷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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