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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拿积蓄为儿子买房,却被送到养老院!法院判决…

来源:上海青浦法院 2022-03-07 09:45:33

[摘要] 即便是父母子女之间,赠与亦是一种约定,且可以是一种附带义务的约定。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审理了一起母亲起诉儿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母亲将积蓄给儿子买房,说好买房后和父母一起住,儿子却中途反悔,怎么办?

张大爷与李老太夫妇生育了两儿两女。2007年左右,张大爷因生病后行动不便和两个儿子商量,把老两口与小儿子名下的房屋卖掉,约定卖房款中属于老两口的份额以及股票账户里的钱都给大儿子,等到大儿子买好新房后,老两口都跟随大儿子居住,且大儿子要多尽赡养义务。

新房购买后,老两口和大儿子一家住在一起,但历经张大爷去世、大儿子离婚等一系列事件,李老太和大儿子的关系逐渐恶化。大儿子甚至不顾李老太的感受把共同居住的房子卖掉,并坚持把李老太送到养老院。

李老太一怒之下将大儿子告到法院,要求大儿子向其支付财产赔偿款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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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老太诉称

李老太与被告系母子关系。2007年,房屋售房款72万元由李老太和李老太小儿子各得一半。此后,李老太用36万元售房款、股票及银行存款合计72万元购买另一处房屋,此次购房由大儿子一手办理。在购房前,李老太多次要求房产必须登记有李老太夫妻二人的名字,但事后了解到该房产只登记了大儿子和孙子的名字。

老两口把钱赠与给大儿子是以大儿子负责两人生养死葬为前提的。2020年,李老太曾和四名子女一起召开过家庭赡养会议,大儿子当众亲口表示新房子卖掉后分150万元给李老太,供李老太去养老院使用,但是大儿子迟迟不履行。

被告大儿子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确实是收到了老人支付的钱款,但是没有说要给老人在产证上加名字。开家庭会议的时候并没有形成任何协议,即便自己说过给母亲李老太150万元,也属于单方赠与,在未实际交付之前,有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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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150万元对于李老太或大儿子都是一笔相当大的金额,即便大儿子在家庭会议上表示过给李老太150万元,仅凭口头说明就认定赠与,有失慎重。对这种大额款项的赠与,双方均应采取书面、公证等更为谨慎的方式进行。李老太仅凭一份实际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家庭会议录音向大儿子主张赠与款150万元,法院难以支持。

结合李老太夫妻和大儿子共同生活十余年的经历等情况,法院认定老两口当初钱款赠与给大儿子,并非是无偿的,而是附带义务的,是以大儿子履行比其他子女更多的、更好的赡养、照顾义务为前提的。考虑到张大爷在去世前一直跟随大儿子居住,医疗费、丧葬费等也是大儿子支付等情形,法院认定大儿子对因接受张大爷的赠与而附带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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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大儿子现在和李老太关系恶化,不再愿意和李老太共同居住等情形,法院认定大儿子对因接受李老太赠与而附带的义务并未妥善完成。结合货币的贬值及大儿子利用老人赠与的款项购买的房屋获得了巨大利益等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大儿子应当偿付李老太70万元。

法官提示

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父母当初为了支持子女买房倾囊相助,子女应当对父母愈加感恩。说好了买房后共同居住,不能轻易反悔。即便是父母子女之间,赠与亦是一种约定,且可以是一种附带义务的约定。若子女在接受赠与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父母可以向子女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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